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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深圳6月4日电(记者赵瑞希)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自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住房租赁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和租金,银行应每月向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租金。为承租人办理个人住房租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分别签订贷款协议,并向承租人个人账户划拨贷款。
近几年来,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出现的“长租短租”“高租低贷”导致资金链断裂的现象,通知了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受托经营、转租业务开展的住房租赁企业,对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期限在3个月以上,或者一次收取承租人一个月以上押金的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转租资金,也可以申请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出具相应的银行担保。
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住房租赁资金帐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和租金。房屋出租企业开办专户,应与银行签订房屋出租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资金监管的范围、资金监管的条件和程序等。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的租赁交易信息,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受规管基金不得随意使用。监管银行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的次月起每月向房屋租赁企业发放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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