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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2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
第1章一般规定
为规范公共餐具、饮品用具的清洁消毒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
毒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本法所称公共餐具饮具,包括集中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供公众使用的
餐具饮具以及盛有直接入口食物的容器。
本规定所称公共餐饮具消毒,是指对公共餐饮具进行清洁、消毒后,以规范的方式,消除或消灭公共餐
饮具上的病原微生物,保持其无毒、无害的处理活动。
第3条公共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先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消毒后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
定。
对公共餐具、饮品等直接从事清洁消毒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
作期间应穿戴口罩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的设置和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餐厨垃圾、废料、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健康产业
专项规划,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协调和支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优先发展。
五是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具、饮具的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餐具和饮具。
城市和县级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在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活动中的处理。
城市和县级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在公共餐具和饮具的清洗和消毒活动中对污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和县级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司法、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教育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
部门要依法对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6条本条例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和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
,并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7条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任何组织及个人有权提出投诉及报告。
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投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和方式。对举报属
实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2章集中消毒
第8条本条例所称集中消毒,系指取得经营许可证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
毒之业务运作。
申请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经营服务活动。
第10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层不应设在居民住宅内;
环境整洁,专用场地距非水冲式厕所、露天垃圾堆、污水池、粪坑等污染源不少于30米,距畜禽圈舍等
较大污染源不少于100米;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配置有污染物处理设施
,垃圾日产日清;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生产车间的面积、净高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生产车间内不
应设置厕所,地面应有适当坡度,防止积水;
按照清洗、消毒工艺流程,将各职能间(区)划分成若干个独立的区域,将人流量和物流分开,将公共餐
具、饮具回收入口和产品出口通道分开,配置员工更衣室和过道(如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将粗
洗手区(区)配置足量、密封的垃圾贮存设施,将空气消毒设施放在包装间;
生产区域应配备通风、防尘、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生产车间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要求;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用场所及内外环境的其他要求。
1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工艺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的消毒工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及容
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配备回收公共餐具饮具和盛装消毒后公共餐具饮具的专用容器、工具以及回收、分配公共餐具饮具的密
闭专用运输工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生产用水在流动中冲洗,同一环节最后冲淋用水不得重复循环使用;
浸泡、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时,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浸泡后的洗涤剂应在使用当日及时更换;
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独立包装,密封完好,在包装上注明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及有效期等内容;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以及经消毒、经检验和经消毒后不合格的公共餐具饮具,应分别
存放,并应标明易于识别的标志;
出厂公共餐具饮料周转箱严格按程序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用清水冲洗除去消毒剂残留物,干燥
备用;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过程的其他要求。
1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应无毒、无害、清洁、卫生,其产品质量管
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以及公共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立卫生质量管理部门;
㈡建立和完善消毒房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消毒灭菌程序及执行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和实施包装、贮存、消毒、灭菌后物品管理制度,以及消毒剂、清洁剂、包装材料的进货、索证、
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档案;
建立并实施消毒后公共餐饮具逐批检验制度和不合格餐饮具、饮具的召回制度;
建立公用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出厂餐具、饮具的种类、数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
、使用期限、出厂日期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并存档,不得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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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共餐具、饮品用具时,应当提交出厂批次的检验报告和消毒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对公共餐饮、饮品的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上述各项记录、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消毒合格证明。
公共餐具饮具的批检记录、检验报告和中央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合格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第3章自我消毒。
第14条本条例所称自我消毒,是指饮食服务提供者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将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餐具、
饮品自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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