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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金融机构贷款转让案发出通知。通知称,从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再融资贷款已经逐渐被个人作为一种常规的盈利手段,近40%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9月,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共提出贷款人向金融机构转移贷款的索赔68起,呈现“双增长”现象:一是当事人主张贷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5年1起,2016年2起,八、2017年和2018年第二,法院发现贷款人确实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8年前共5起,2019年6起,2020年1-9月14起。
根据通知,上述68起贷款案件的贷款人都是自然人(即个人),案件中的个人往往通过提供抵押财产、向多家银行申请多笔消费贷款或使用多张信用卡套现,然后用于对外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其中甚至有三个案例是同一个人借了好几笔钱给不同的对象。从金融机构贷款转移贷款已经逐渐被个人作为一种常规的谋取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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