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12月19日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局长张江武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且来源不明。张江武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40万元;被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江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长、局长、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局长、天水市公安局局长、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6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退休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6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考虑到被告人张江武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和部分受贿的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法院对其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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