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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12岁还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2020-12-27 21:16:13 24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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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2-27 21:16:13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2-27 21:16:13

青少年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这一条中,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作了规定,已满12岁不满14岁者,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等严重罪行,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应负刑事责任。
在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方面,最终取得了重要进展。修正后的《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了什么罪,都不负刑事责任,而由这枚“免罪金牌”所引起的争议从未停止过。赞成宽恕主义的支持者认为,宽恕主义刑事立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潮流,而反对者则以未成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为例进行反驳。目前,随着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的表决,立法机关对新的最低刑责年龄模式进行个别调整,使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治安保持较好的平衡。
对刑责年龄的个别调整,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宽恕”的逻辑前提是,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薄弱,不应该像成年人那样,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刑法以14岁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分水岭”,立法之初虽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成熟情况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刑事立法中应予以体现。
实际上,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几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例如,前不久接连曝光的“12岁男童弑母被判无罪”“13岁男童暴力杀害女童后再杀人”等典型案件,不仅亵渎了法治,也威胁到公民权利。法律对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调整,意味着重罪“小恶魔”不再逍遥法外,有利于形成震慑教育的态势,实现刑事立法的惩罚预防功能。
调定最低刑龄,也体现出严谨谨慎的作风。在立法破冰的同时,又特别增加了“四大保险锁”:限定主体,将已满12岁未满14岁列入“管制”范围;限定罪名,必须是两种严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限定后果,必须是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人严重残疾,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特别是限定程序,明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通过强化监管“保底”手段,防止刑讯逼供,进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调节最低刑龄,也是科学立法的精神体现。回顾刑法修订过程,从一审到二审、三审,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倾听民意,逐步成形,尤其是三审,在此基础上,“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残”,也可作为对故意伤害罪的“扩大”处罚的情形,这样有利于解决“法网”不够严密的立法缺陷,准确惩处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后果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严重人身犯罪,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对最低刑责进行个别调整,是对我国刑事立法和未成年人立法的突破。自然,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也正是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养改造为专门教育矫正的初衷。并从近期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到本轮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刑法》,都走出了一条织密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法之路,这些系统的法治举措,必将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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