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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管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依法进行特殊矫正教育。”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控制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公共交通工具时擅离职守、与他人打架斗殴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规定强迫他人冒险作业,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实际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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