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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长江防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为了形成保护的合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和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查长江保护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实施。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加强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定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针对长江流域禁捕和回捕问题,法律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通江大湖、长江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完全禁止生产性捕捞天然渔业资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主任王瑞和在会上说,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方向,突出抓大保护、不发展大发展的基本要求,采取特殊的制度措施,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规范各项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长江保护涉及面广,形势复杂,任务艰巨。《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需要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所以很难立法。在深入研究和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特点的基础上,《长江保护法》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做好总体协调和系统保障的顶层设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引导、协调、促进长江整体保护;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河湖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合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划、监督执法等方面应当协调配合。,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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