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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李跃坤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快递员许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餐时不慎与行人相撞,并因此赔偿行人94000元的医药费。就在他根据外卖公司为他投保的骑手意外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法院上,保险公司称,许先生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并非电动车,不在理赔范围内。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许先生诉称,他是一家公司的外卖配送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系统规定的地址送餐。今年8月15日,许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餐时,不慎与行人相撞,致行人受伤,已获赔偿医疗费94000元。
由于许先生的公司已经为他投保了一份骑手意外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许先生便拿着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以许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不是电动车为由拒绝理赔,于是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14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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